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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4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29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5〕2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监管权相应下移,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5〕2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监管权相应下移,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三、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并在作出吊销、注销或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我部兽医局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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