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受检单位: 为加强我国种畜禽质量监管,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我部将组织开展2015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通过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完成600头种猪、9个肉鸡品种商品代的生产性能测定,1000头种猪和750头种牛的精液质量检测,发布种畜禽质量监测信息,科学引导养殖户使用畜禽良种,履行畜牧法赋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种畜禽质量监管职责。 二、主要内容 在全国选择部分种畜禽企业开展种猪、肉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牛、种猪精液进行质量检测,并公布结果。 (一)种猪 1. 测定品种:长白、大约克夏、杜洛克。 2. 送测数量:选择2010年确定的24家国家核心育种场,每家企业按附件要求数量送测种公猪。 3. 测定指标:30-100kg日增重、达100kg体重日龄、100kg体重活体背膘厚、30-100kg阶段饲料转化率等。 4. 测定承担单位和受检单位。 5. 测定程序:由受检单位送样(送测种猪要求健康,体重在20-25kg之间,日龄在70天以内,系谱档案等资料齐全,个体编号规则执行种猪登记技术规范(NY/T 820-2004)),测定承担单位按照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检测,并统计分析检测结果。测定后的种猪返还受检单位。 (二)肉鸡 1. 测定品种(配套系):新广铁脚麻鸡、凤翔青脚麻鸡、金陵麻鸡、皖江麻鸡、大恒699肉鸡、雪山鸡、粤禽皇3号、南海麻黄鸡1号和京海黄鸡的商品代。 2. 测定指标:各生长阶段体重、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屠宰性能等。 3. 测定承担单位和受检单位:见附件。 4. 测定程序:由测定承担单位抽样,受检单位免费提供样品。测定承担单位按照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828-2004)、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 823-2004)及鸡饲养标准(NY/T 33-2004)等标准检测,并统计分析检测结果。 (三)种牛冷冻精液 1. 检测品种: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奶水牛、褐牛、牦牛、三河牛、安格斯牛、利木赞牛等。 2. 检测指标:种牛冷冻精液外观、剂量、活力、前进运动精子数、畸形率、细菌数等。 3. 检测承担单位和抽检区域。 4. 检测程序:检测承担单位到国家牛良种补贴项目县的冻精销售站(点)随机抽样,每头种公牛抽检一次,每头种公牛抽取25支冷冻精液样品。检测承担单位按照牛冷冻精液标准(GB 4143-2008)检测,并统计分析检测结果。各种公牛站依据检测承担单位抽样单,为冻精销售站(点)补足冻精样品。 (四)种猪常温精液 1. 检测品种:长白、大约克夏、杜洛克及地方品种。 2. 检测指标:种猪常温精液外观、剂量、活力、直线前进运动精子数、畸形率、有效期等。 3. 检测承担单位和抽检区域。 4. 检测程序:检测承担单位到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供精站(点)随机抽样,供精站(点)免费提供样品。每个项目省抽样不少于2个县。检测承担单位按照种猪常温精液标准(GB 23238-2009)检测,并统计分析检测结果。 三、组织管理 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涉及畜禽品种较多,受检企业面广,检测任务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农业部畜牧业司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发布检测结果等。 (二)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检查验收、技术培训、汇总分析检测结果等相关工作。 (三)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受检单位与检测承担单位的衔接工作。 (四)各受检单位要规范种畜禽生产,严把种畜禽质量,配合检测承担单位做好抽样工作,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种畜禽(精液)要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五)各检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检测样品的抽样、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反馈等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及时将检测报告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和全国畜牧总站。并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