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畜牧兽医局获悉,农业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对于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
根据意见内容,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和“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生猪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检验合格的胴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健全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肉销售等信息。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另外,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