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兽药新闻 » 正文

辽宁出台新规定 畜禽出售前得出示用药“日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2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616
给小猪服用激素催肥……今后,这种激素猪将被高高的门槛挡在市场外。昨天,记者了解到,我省将于7月1日起,对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进行“体检”,药品残留超标的畜禽将被清理出柜台。同时,畜禽用药将要写“日记”,这份用药记录在必要时还得出示给消费者。
  7月1日起,《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规定,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应当建立畜禽用药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写;使用处方药的,应当将处方粘贴在用药记录上。用药记录应当经执业兽医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同时,畜禽产品在用药期内不得被用于食品消费,而且,有的药品在停药后还有一段休药期才能保证畜禽体内的药物残留渐渐消除,那么,在休药期内,这些畜禽也不得上市。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销售使用有休药期规定兽药的畜禽,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用药记录。
  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控,并定期公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一旦发现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将马上进行清理。办法还明令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如果有违规者的话,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如果发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