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商务局5名工作人员与辖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联手,采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96万多元,从中收取40%-50%的分成款私分。
经都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钟继辉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梁济平、唐金兰、覃喜阳、唐锦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被告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近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国家实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病害猪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都安县商务局负责监督本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县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不合格肉品数量,指导屠宰企业填写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补贴申领表等工作。被告人钟继辉、覃喜阳、唐锦高、梁济平、唐金兰作为县商务局的工作人员,在宣传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时,发现很多生猪定点屠宰厂没有开展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经商量后,便授意各屠宰厂负责人采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并商定从各屠宰厂所得财政补贴款中收取40%-50%的分成款。
此后,在每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领工作中,梁济平根据钟继辉的授意和安排,负责按屠宰量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虚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提供给各个屠宰企业,由各个屠宰企业负责人按照其提供的数据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然后由钟继辉、覃喜阳、梁济平、唐锦高、唐金兰等人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人栏签字,由梁济平对各屠宰厂填写的数据进行汇总后,以县财政局、经贸局的名义联合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自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钟继辉、覃喜阳、梁济平、唐锦高、唐金兰与各屠宰厂负责人共同申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共计1005344元,除某屠宰厂有84头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获得财政补贴40896元外,其余964448元均系虚报申领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钟继辉、唐锦高、梁济平主动退款各57500元,覃喜阳主动退款53000元,唐金兰主动退款77500元(包括其代为保管涉案赃款20000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继辉、梁济平、覃喜阳、唐锦高、唐金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各屠宰厂负责人相互勾结,采用虚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方法,骗取侵吞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而后向各屠宰厂按一定比例收取财政补贴款并私分,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钟继辉身为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在实施该犯罪过程中,起决策、组织和指挥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济平、唐金兰、覃喜阳、唐锦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