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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2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75
今年以来,上高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局相关文件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结合该县的实际情况,坚持监控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强力推进监控整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工作,已开展对猪场进行拉网式抽猪尿检查监控行动一次,开展以四个大片为单位重点检查上猪台调运生猪3次,装猪车辆73辆,共检查猪场265个,采取尿样565个,经局化验室检测,均属阴性,无一例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主要工作做到:

  一、领导挂帅,队员参战到位。县政府成立分管县长为组长,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等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畜产品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为组长,33位行政执法人员和54位动物防检员共同构成的执法组,并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科学部署,监控责任到人。一是上高县召开了全县农业工作会,会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全县把“瘦肉精”等禁药的监控整治作为农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各乡(镇、场)长、街道办主任与县政府签订了杜绝使用“瘦肉精”等禁药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状。同时,要求各乡、村、组实行四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该县畜牧水产局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检人员的监管作用,落实责任,要求防检人员经常巡查片区内的养殖户和饲料(兽药)经销户。每年要提供一条以上有价值的查处“瘦肉精”线索,对监管不到位,在该防检员片区内出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案例的,每个案例分别处罚责任区内的站长500元,防检员1000元的保证金。三是凡规模养殖厂(场)的养猪户都必须签订禁止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的承诺书,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的行为,一旦发现使用“瘦肉精”等,养殖户自愿接受1~5万元的罚款。同时,接受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部门封厂(场)处理。动物防检员对不签订承诺书的养猪户,出栏猪不得签发防检等相关证明手续。

  三、确保运行,配足经费到帐。为确保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运行,每年局都投入3~5万元资金作为工作经费,用于购买试卡、试剂、车辆、采样设备以及送检费等。

  四、加强配合,打击重点到场。一是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综合监控整治资源,常年维护对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联合下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二是遵照上级指示的精神,进行了重点排查,组织对泗溪镇、野市乡、敖阳街道、外贸猪场等5个重点养猪场(厂)集中抽查,抽取料样2个和猪尿样10个,快速检测均呈阴性,未发现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

  五、常抓监控,一票否决到评。一是积极主动加强与主销区的沟通联系,将监控整治信息尽可能详细及时反馈给该县,据此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推广使用新动物二维码免疫标识,并要求全体防检人员认真做好动物检疫登记,确保每头生猪都能准确顺利索源,使问题生猪畜主不能逃过处罚。进一步构建产销联动的监控整治长效机制,增强工作成效,确保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在全县农业工作会议上,县领导反复强调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要纳入全县社会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如发现违规使用禁药的地方,该行政区域的主管单位,在年终评先评优的时候,坚决做到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县“瘦肉精”销售和使用基本得到杜绝。

  通过深入开展宣传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行动,没有发现经销和使用“瘦肉精”添喂的不法行为。目前,全县畜产品质量大幅提升,维护了该县生猪良好的品牌形象,保护了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也受到广东、福建、上海、浙江等生猪主销区的好评。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监控,及时抽检尿和料样,严厉打击经销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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