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主持召开农业部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工作。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会议指出,兽用抗菌药是养殖业必要的投入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治理。要抓好落实,细化实化年度安排,明确每一年综合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和主要任务。要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单位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同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强化宣传,科学解读,消除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努力营造一个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舆论环境。要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切实提高治理的针对性,确保取得实效。
“禁用兽药”意味着我国将开启“禁用兽药”模式,今后养猪养鸡都不能再使用兽药了吗?
不是的。
“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意在对兽用抗菌药和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开展整治工作,并非部分人所理解的“禁止使用兽药”。农业部兽医局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41号建议答复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832号建议答复摘要》中提到,“下一步,农业部将组织实施即将印发的《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整治工作”,而不是“下一步,我国将全面禁止使用兽药”。正如农业部所说——兽用抗菌药是养殖业必要的投入品。开启“禁用兽药”模式?这是误读。
国家管控抗菌药/禁用兽药究竟有几招?
一是严格审批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
目前我国允许长期添加到畜禽饲料中使用的抗菌药物添加剂有22个产品,这些产品生产、使用前,均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的药学、安全性和药效试验,并经过严格评价和严格审查。
针对水产养殖业,我国未批准抗生素类药物添加于饲料中作为促生长使用。
二是持续加强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监管。
对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
持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及检打联动制度;
持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自2011年开始,农业部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从重从严处罚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部于2014年初发布了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2071号公告,对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相关:顶格处罚之农业部2071号公告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持有相关许可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有公告中第一、二、三项规定违法情形(包含情形1、情形2)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规范抗生素类饲料添加剂使用。
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启动了《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目录》的修订工作,发布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严厉打击标签和说明书擅自改变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严重影响兽药安全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
在以上管控措施之外,农业部还对抗菌肽、微生物制剂、中药提取物等新兽药研发给予支持,鼓励推广使用;即将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整治工作;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逐步实现我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管理。
注:整理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农业部兽医局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