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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29
兽药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是畜牧生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加强兽药及疫苗等投入品的管理,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人们的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出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我市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现就兽药管理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兽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兽药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1   一些兽药生产企业违反农业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22号令)以及农业部第233号、242号和260号公告等规定使用标签和说明书。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擅自扩大药品疗效;产品包装没按规定贴上标签和说明书、在显著位置也没有注明“兽用”字样;不按规定设计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不清楚等。

  1.1.2    一些GMP企业不按规范严格管理,如:成品库记录不全;产品无明显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检”等规定标识;个别企业的水针剂仍然使用西林瓶;还有的企业将生产车间或厂址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生产。

  1.1.3   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无GMP标识的兽药等。

  1.1.4   在兽药市场上,只有商品名而无通用名、随意夸大疗效的省外产品的占有率较大,这些产品常常冠以“XX王”、“XX霸”、“XX帝”,自称能治“霍乱(瘟疫)”、“痘病”等多种疫病,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秩序。

  1.1.5   一些兽药经营户无专门的存放库房,各种物品混杂在一起,有的甚至和农药同放一个门市销售。

  1.1.6   我市仍存在个别无证经营的行为,特别是新加入兽药经营行业的,没有及时到畜牧部门申请办证。

  1.1.7  一部分规模养殖场存在使用过期兽药、禁用兽药、无GMP标识兽药的现象,有的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室建设很不规范;多数规模场无专门的兽医治疗室,药品堆码不整齐,乱堆乱放现象严重。

  1.1.8  乡村游医用药难以管理。由于农村地域广阔,而乡镇基层兽医数量非常有限,许多动物疾病诊治工作由原来的村级防疫员或其它游医在进行,他们用药极不规范,尽管我们加强了管理、进行了清理,但要全面理顺还须做大量艰辛的工作。

  1.1.9   兽药生产企业太多,冒充通过GMP认证的兽药企业及兽药产品也在增加,我们按照上级通报的情况进行了多次检查,但兽药经营是一种动态的过程,随时都可能有假冒兽药产品流入市场,这大大增加了我们执法管理的工作难度。

  1.2.0   在推行兽药GMP质量管理规范的同时,一些通过GMP验收的企业原来生产的非GMP兽药产品和一些没有通过GMP验收的企业生产的非GMP兽药产品在伺机进行大倾销。在近两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中,我们遇到并查处了一些类似案件。

  1.2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无证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一些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了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2    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订购违反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生产”,但是一些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主及个别兽药经营户知法违法,不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订购生物制品,而是依照价格低廉与否为订购标准,随意从违法生产企业进货。这样,不仅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大量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和便利。同时也造成了生物制品的无序竞争。

  1.2.3    制造违规生物制品的企业有增无减。《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兽用生物制品”。但是,一些无生产许可证的部门为了牟利,大量制兽违规生物制品。同时也有个别兽用生物制品的合法生产企业,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也生产制售违规生物制品。

  1.2.4    多数经营部门不具备条件。 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除市、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外,还包括一些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但多数不具备储藏和运输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因此很难达到《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由于存放时间长、保温措施不当(一般设置的温度都在20-35℃ ),使疫苗的有效滴度下降,从而造成免疫工作的失败。

  1.2.5    对养殖场用药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在一些可以自购疫苗进行免疫的大型养殖场,由于对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缺乏应有的知识,加上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加以正确的指导和监督,使得这些养殖场在兽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使用上未能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批准。而是随意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其结果是造成监督失控、预防失败,同时还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提供了流入的可乘之机。

  2、 加强兽药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2.2   认真履职,强化执法。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省市县三级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要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3   广泛宣传,全民支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的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

  2.4   加强管理,严肃查处。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购。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转载自中国兽药114网,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订购,而且还要做好进货和发放的详细记录,保证随查随有、心中有数。要监督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改善贮藏和保管条件,确保其质量稳定、免疫有效。要重点放在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经营户的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要求的单位或经营户,应及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不能蒙混过关。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对违反规定改变订购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的查处。

  2.5   创新思路,抓出成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努力探索兽药管理新模式。目前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纵多,兽药品种不计其数,要逐摊逐店进行清查难度很大。今年来,中央提出了实行兽药经营企业准入制,将逐渐推广《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以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水平和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这是转变兽药经营方式、值得探讨的一个新课题。

  畜产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必须加强对畜牧业投入品——兽药的质量管理,为此建议国家在推行兽药生产企业GMP标准化管理的同时,尽快推行GSP连锁经营模式,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加强对使用环节的监管,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兽药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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