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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污染投诉涉及养猪占82.3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1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食品产业网讯:8日,记者从民盟广东省委赴环保厅调研会上获悉,畜禽污染投诉中涉及养猪的占82.35%,达不到规模的养猪场和散养户

食品产业网讯:8日,记者从民盟广东省委赴环保厅调研会上获悉,畜禽污染投诉中涉及养猪的占82.35%,达不到规模的养猪场和散养户占54.17%,一直是投诉最大头。因为小型养殖场不需办理环保手续,未纳入环境监管范围,一直存在环保部门执法难的问题。而新环保法实施后,这一情况将改观,目前全省环保执法力量有2000多人,未提交环评文件的企业为非法企业将被立即取缔。

  小猪场是投诉重灾区

  会议提到,畜禽污染投诉中涉及养猪的占82.35%,达不到规模的养猪场和散养户占54.17%。其中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规模化养猪场占37.5%,1000头以上的占8.33%,按投诉类别分,涉及废水污染的占比87.5%,涉及废气的占62.5%,涉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的37.5%。

  根据2015年6月1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以及处在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只需要提交简便许多的登记表。

  根据2014年4月1日执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府令199号),广东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5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年出栏500头猪以下企业未作要求。

  “并不是说达不到年出栏500头的规模养殖场就可以肆意排污”,相关负责人称,只要排放的污水超出了广东省的排放标准就应该整治。只要收到投诉,环保部门都会处理,目前尤其是乡镇级缺乏执法能力,还涉及到维稳等因素,基层政府还是采用引导和调解办法,存在一定的执法缺失。

  千头场要建废弃物配套设施

  广东环保厅与农业厅联发《广东省“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并且制定了《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要求到2015年,完成全省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和所有规模化养鸡场(小区)废弃物贮存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8%和10%;到2017年,完成300家牲畜废弃物管理示范工程。

  “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来自本行业。要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法行为,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和《饲料卫生标准》等规定,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最近四年,广东省一直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共安排专项基金2.3亿元奖励被国家认可减排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3441家,还在争取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支持,接下来将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养殖专业户废弃物集中治理。

  非法企业“马上死”

  “合法是即刻累死,违法是慢慢死。”有养殖企业表示,有提交了环评文件的养殖场遭受环保检查日益频繁,未交环评文件的企业则安然无恙。

  因为达不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的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未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因此在群众投诉这类养殖场或者散养户的污染问题时,环保部门缺乏执法依据,特别是农村地区家庭式少量养殖对周边环境日益提高的住户造成影响,环保部门难以有效处理,此外,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变化较大,对环保部门检查时判定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存在一定影响。

  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这一情况将改观,目前全省环保执法力量有2000多人,未提交环评文件的企业为非法企业应该被取缔“马上死”。据悉,在节能减排列入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的高压下,全国各地均有了组织大规模专项整治畜禽养殖污染行动的推动力。县区甚至地市级政府十几个部门联合整治养殖业污染的报道层出不穷。

  不仅如此,据环保部相关文件,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相关规定,出水标准要达到环办函的更高标准。不过经过两次征求公众意见,环办函还未正式形成新强制标准下发执行。至2017年养殖排放标准将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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