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开封市政府出台了《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内对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认证证书的畜产品以及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染疫、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药物残留或毒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方案》明确规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商务、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