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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次氯酸钠类和戊二醛类消毒剂的卫生监管实施新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72
    为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决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取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延续申请,同时实施《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后生产次氯酸钠类、戊二醛类消毒剂的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定产品符合《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管理规范》要求,并且产品经生产企业进行原液有效成分含量和PH值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经营单位在经营次氯酸钠类、戊二醛类消毒剂前,必须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有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对标签说明书进行查验,符合《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后方可经营。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次氯酸钠类、戊二醛类消毒剂时,除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和有效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外,必要时可要求对产品有效成分含量、PH值以及微生物杀灭效果等指标进行再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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