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动物强制免疫工作重视力度的不断加强,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生活所需的畜禽及其产品供给充足,畜禽强制免疫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少数畜禽养殖单位却还存在一些误区,基层动物防疫员不能正常实施强制免疫的事件时有发生,较差的动物免疫密度和质效严重制约了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误区一:质疑统购疫苗品质。通过调查发现,极少数畜禽养殖单位业主认为政府买单、集中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缺乏疫病病种的针对性,已经“过时”、“过效”;认为自己未花钱,疫苗的质量和免疫效果不能得到充分保证。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
误区二:免疫责任不明确。“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是推进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但部分畜禽养殖单位却片面地理解强制免疫工作是畜牧兽医部门的“一家”事,致使基层防疫员“专打独斗”、唱“独角戏”。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小型和“微型”畜禽养殖单位。
误区三:侥幸心理常作怪。饲养畜禽主要是方便自用、属于个人行为,错误地认为没有必要对畜禽采取强制免疫;饲养场所山高路远、环境相对闭塞,错误的认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几率不大。有此类“误区”的主要是散养户和偏远山区的养殖户。
如何让这些畜禽养殖单位走出“误区”呢?谈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首先,要解决思想行动上的“误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各级政府特别是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强化《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各畜禽养殖单位知晓强制免疫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纠正思想行动上的误区,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要教育各畜禽养殖单位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养殖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局面,为顺利实施畜禽强制免疫“保驾护航”。
第二,要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等已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乡镇级政府和饲养动物单位、个人的责任。广大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直接受益者,因此,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更应该承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或者说“第一责任”,与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人员共同确保畜禽强制免疫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要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疫苗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各地应加大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对强制免疫疫苗使用知识的感性和理性认识。要加强疫苗日常管理,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严格按照各种疫苗保管要求进行恒温(或低温或冷冻)储藏(存)。同时,要落实工作专班或专人定期对过期失效疫苗进行清理,防止劣质疫苗下发至基层防疫员,造成强制免疫的质量和效果受到影响。 翟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