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猪肉”可否入市销售 相关法规尚未统一近日,“母猪肉能卖吗?”的争论又一次在广西桂林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此事缘由一起投诉引发。今年春节期间,桂林市民刘老汉夫妇到桂林市临桂工商局投诉称:他们在临桂榕山菜场一摊点购买了5公斤猪肉做香肠。回家后其女儿发现这些猪肉皮厚、肉条纹粗糙呈暗红色,认为是母猪肉,吃了对老人健康不好。于是便找到该摊贩要求退货,但对方表示不退。刘老汉夫妇认为受了骗,要求工商局责令摊贩退肉退钱。工商人员调查时,该摊贩承认出售的确是母猪肉,但经过相关部门的检疫。于是,工商人员表示对摊贩售卖母猪肉处理无法规依据,拒绝了刘老汉夫妇的要求。对此,刘老汉夫妇十分不满,认为“工商局不作为,任由摊贩出售母猪肉骗人”。此事传开后,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议论纷纷,他们都认为吃了母猪肉会生病,不应当允许出售。从而再次将桂林市工商部门推向矛盾的焦点。
标准冲突监能部门监管陷入两难境地母猪肉能否食用和销售?对此,桂林市工商部门表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检疫即合格的母猪肉是可以进入市场销售和食用的。对此说法,该市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认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有关规定,应该对母猪肉检疫上市销售。此外,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只要是经过检疫,并标明的母猪肉是可以食用的,消费者担心吃母猪肉会生病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然而,桂林市一位消费者向工商局出示了一份相关规定:《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他说,《鲜、冻片猪肉》国标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上做出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他认为,母种猪肉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能通过肉品品质检验的不合格产品,于理于法母猪肉都不能上市销售。与此同时,又有消费者出示了不能出售母猪肉的相关依据,即《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和奶公牛犊产品,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这位消费者认为桂林市工商部门可以参照此条例执行。
面对这些质问和要求,桂林市工商人员陷入两难境地。他们认为从国家、到省级工商部门的要求是:“经过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允许进入市场后,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要检查商户是否有检疫票和合格证,有检疫票和合格证的允许售卖。”至于一些消费者要求参照《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执行则是不可行的,因为当地执法部门执行外地地方法规无法可依。
其实,这不仅是桂林市工商局的困惑,也是桂林市所属各县工商局的困惑。该市一位从事工商工作近30年的工商人员对记者说:“消费者的反映、反感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多年来我们为此的确感到困惑,因为在这方面存在两个条例的冲突,即:《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鲜、冻片猪肉》的冲突。前者规定:只要经过检疫合格的母猪肉允许进入市场。而后者则规定: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