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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1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项目类型:先审后批。审批内容:1.申请人基本条件;2.申请人资格考试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颁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5号修订)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申请条件:1.参加本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项目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人基本条件;

2.申请人资格考试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颁布,2013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5号修订)

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

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

申请条件:

1.参加本年度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2.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办事程序:

1.省畜牧局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成绩合格线公告,公布辽宁省执业兽医资格审核方式、时间、地点等信息。

2.成绩合格考生持申请材料到报名地市畜牧局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市局将复印件报省局复审;不合格的原件返回考生,复印件报省局。

3.省畜牧局对市局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省畜牧局公布资格授予人员名单,打印资格证书,加盖省畜牧局公章;经复审不合格的,连同初审不合格人员信息、未申请资格审核人员信息,一并报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注销其考试成绩。

4.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审合格的考生,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时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20日(自考生提出资格审核申请截止日起,至省局发布合格人员名单止)。

收费标准:

考试费用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取,核发证书不收费。

 
关键词: 农业部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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