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全面禁养生猪”的多重悖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07  作者:乐天  浏览次数:284
     广东省东莞市决定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据透露,东莞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到1.8万吨/年,东莞市环保局局长表示,规定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东莞工厂多、外来人口多加上养殖场多,造成非常大的污染,已不能再承受额外的污染量。(12月5日《南方都市报》)

     客观地说,临河集约化养殖生猪、河道规模性敞放鸭群,确会导致水域污染的恶果,则东莞市在“保生猪养殖业还是保环境”问题上进行利弊相权之后,作出“宁舍产业而保护环境”的决策,自然有其理性一面;但是,如果硬性实施“全面禁养”政策,就有悖法理了。

     必须承认,包括生猪在内的畜禽养殖业都属合法的农业产业之一。那么,既然其产业本身合法,则政府要灭绝这种产业,就须以合法程序及合法手段为前提,否则就等于政府在“以非法压制合法”。而东莞市全面禁止养猪的政府决策,就属没有法规支持的“强权行政”。具体点讲,政府全面取缔养猪业的决定并未获得行政许可,因而属于非法行政。此悖谬之一。

     悖谬之二:生猪养殖业本属合法产业,只是养殖业主大量向河道直接排污才属非法行为。那么,即便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应被关闭的生猪养殖场至少也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临水养殖,二是直接向水域排污。但资料表明,东莞市仍有30%的地盘属非集镇区,那么纵使70%地盘上的生猪养殖场都有违环保法规而应予依法关闭,可30%农业生产区内的农民家庭养猪,对环境又有何碍?众所周知,农民家庭养猪不仅规模不大,且生猪的排泄物及养殖废料都能转移于耕地自行消化。因此,治理养殖业污染却不分青红皂白,将具有污染行为的养殖场与并无污染行为的农民家庭养殖干脆“一锅端”,显然是对农民合法生产权的非法剥夺。

      悖谬之三是,如果政府认为农户散养生猪也对环保有害,从而对农户的散养生猪也予以禁止,似乎就意味着养猪业本身有害环保,则东莞企图通过对本地“全面禁养”而从异地进口猪肉的策略,就是故意将“养殖污染”转嫁于异地。此乃“害远不害近”的自利主义。

     倘按东莞的悖谬思维及做法,作为工商业相当发达的东莞市及其乡镇,其工业污染、餐饮业污染、商业污染等现象必将很大程度地存在,那么百姓是否可要求政府全面取缔其整个行业呢?政府是否也会像对待生猪养殖业那样,只要个别企业存在污染行为,便对其整个行业实施“赶尽杀绝”的策略呢?——说穿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对辖区内的生猪养殖业实施“赶尽杀绝”策略,纯属简单行政、懒惰行政的典型表现,也是政府搞“行业歧视”的表现。

     “养殖污染”确已成为当下很多城镇水域愈来愈明显的一种新污染源,应当引起重视和治理。但是,既属环境范畴问题,则政府就应遵循环境管理法则,就应依照环境保护法规予以规范治理。比如对如工商业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遵循的是“谁污染谁担责、谁污染就处罚谁”的执法原则,而并未因此就取缔整个工商产业;那么对同属环境污染范畴的“养殖污染”,就理当同样遵循这个原则,而不能对整个养殖业就予以“赶尽杀绝”。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