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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印发2015年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来源:锦州市局畜产品安全处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和省局2015年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畜产品安全整治成果,2015年全市继续开展“瘦肉精”、养殖环节抗菌药与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围绕全市畜产品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主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

根据农业部和省局2015年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全市畜产品安全整治成果,2015年全市继续开展“瘦肉精”、养殖环节抗菌药与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市畜产品安全执法年活动,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主线,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适时公布典型案例。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2015年重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养殖环节抗菌药、兽药饲料、屠宰环节专项整治,整治重点如下。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单位: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重点措施:贯彻落实全省十余项“瘦肉精”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落实活畜出栏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摸清从事收购活动的人员底数,督促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6小时待宰制度、“瘦肉精”自检等制度。

(二)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的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业生产者、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主要措施: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施网格化监管,要细化巡查检查要点。重点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强奶站和运输车发证监管,全面运行“生鲜乳收购站管理系统”,对全省奶站和运输车进行信息化管理。对到期换证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审核发证,对已经取缔、停办、停运的奶站和运输车及时清理、防止无证收购和非法运输。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进行建档立案、重点监管。

(三)养殖环节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建立健全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重点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重点任务:摸清底数,落实责任,进一步掌握辖区内养殖场户的情况,掌握养殖场户的名称、地址、法人、品种、数量等信息,建立管理相对人信息库。分区划片,明确每个规模养殖场户的直接监管责任人。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并完善处方用药制度、药物禁用限用制度、休药期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实施月巡查制度,县级(包括乡镇所)监管机构每个月要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至少开展一次巡查,要深入养殖场的兽药库、饲料库,重点检查投入品使用记录,执行休药期等情况。加大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落实到户,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四)兽药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禁用物质;假劣兽药饲料;标签违规产品;兽用抗菌药。重点区域: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集中地区,畜禽养殖集中地区。重点对象: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养殖场。重点任务: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主体清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五)屠宰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生猪屠宰厂(点)、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落实屠宰厂(点)自主查验入场动物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佩戴标识情况、证物相符情况;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情况、品质检验员持证上岗情况;严格落实肉品品质检验、6小时待宰制度、“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对屠宰企业不按相关规程开展检验和入场动物查验等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严格处理、处罚;对存在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吊销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要采取多种方式,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督促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做好购销台账。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做好风险隐患排查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局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科学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代表性。要确保样品来源的真实性、科学性,抽样单填写的完整性,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地要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迅速反应,主动设防,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要做好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发现不合格产品,要跟进展开畜产品安全执法,落实检打联动工作机制。

(三)狠抓执法办案

深入开展畜产品安全执法年活动,建立和完善日常月巡查检查制度,实施网格化监管,每个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及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要细化巡查检查要点,深挖畜产品安全隐患。落实、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两高”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威慑作用。

(四)加强指导服务

强化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其切实履行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安全。指导养殖者科学合理使用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媒体对畜产品安全的关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重大案件线索协同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于“瘦肉精”、注水注胶等违法案件要依照案件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有关工作机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充分运用“两高”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有关解释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有案不移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等渎职行为。

(三)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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