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鸡肉的全球消费格局
根据2011年度的统计资料,从全球范围来看人均鸡肉消费量较高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为43.3公斤)、巴西(41公斤)、阿根廷(34.5公斤)、墨西哥(30公斤)、南非(30.8公斤)、澳大利亚(34.2公斤) 、新西兰(34公斤)。这些鸡肉高消费的国家同时也是全球鸡肉的主产国。而中国大陆的人均鸡肉消费量则为9.7公斤,均低于中国香港(41.1公斤)、中国台湾(28.1公斤),日本(16.1公斤)和韩国(15.6公斤)等亚太地区和国家。而从畜禽肉类的消费结构来看,我国肉类消费仍以猪肉为主,鸡肉消费在整个肉类消费中的占比明显偏低。也即是说,无论是从人均绝对量角度来看,还是从肉类消费结构来看,国内鸡肉消费未来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表1:各国人均鸡肉消费量(千克/人/年,2011年)
国家
|
2011年人均
|
国家
|
2011年人均
|
国家
|
2011年人均
|
美国
|
43.3
|
欧盟
|
17.5
|
俄罗斯
|
19.7
|
中国香港
|
41.1
|
印度
|
2.3
|
南非
|
30.8
|
巴西
|
41.0
|
印尼
|
3.8
|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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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阿根廷
|
34.5
|
日本
|
16.1
|
中国台湾
|
28.1
|
澳大利亚
|
34.2
|
墨西哥
|
30.0
|
泰国
|
12.9
|
加拿大
|
29.5
|
新西兰
|
34.0
|
乌克兰
|
17.8
|
中国大陆
|
9.7
|
巴拉圭
|
6.8
|
越南
|
6.2
|
埃及
|
7.1
|
菲律宾
|
8.3
|
2、鸡肉的全球贸易格局
根据2011年度的统计资料,在全球鸡肉的进出口贸易中,巴西、美国、欧盟、中国和阿根廷是全球主要的鸡肉出口国,分别占全球出口份额的36%、35%、11%、4%和2%,巴西和美国以其成本优势和品质优势占据全球鸡肉出口的半壁江山。与此同时,日本、沙特阿拉伯、欧盟、墨西哥和俄罗斯是全球主要的鸡肉进口国,分别占全球进口份额的11%、10%、9%、7%和5%。
3、鸡肉的全球生产格局
2010年全球鸡肉产量约为8654万吨,过去10年的年均复合增速约为3.96%。其中,美国、中国和巴西为全球最大鸡肉生产国,分别占全球产量份额的19.61%、13.67%和12.35%。
4、全球肉鸡产业经营模式和养殖模式
从全球肉鸡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经营早已成为肉鸡产业的发展趋势。
表2:2011年各国鸡肉占禽肉产量的比例
国家
|
鸡肉占禽肉产量的比例
|
巴西
|
95%
|
日本
|
95%
|
法国
|
54%
|
荷兰
|
96%
|
波兰
|
66%
|
欧盟
|
75%
|
美国
|
98%
|
合同养殖是全球肉鸡产业实现产业链一体化或半一体化经营的共同特征。这种合同养殖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美国、巴西、日本、欧盟、中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大型产业链一体化的养殖企业中。
表3:2011年各国合同养殖占肉鸡养殖中的比例
国家
|
合同养殖比例
|
美国
|
90%
|
巴西
|
75%
|
日本
|
75%
|
韩国
|
23%
|
德国
|
38%
|
印度
|
37%
|
虽然养殖合同的具体形式在不同地方会有所区别,但是在最基本的养殖合同中,合同商(产业链经营企业)一般会承诺向合同养殖户:(1)提供种鸡、饲料和兽药;(2)提供技术、管理和兽医方面的支持,(3)负责饲料的运输周转以及成鸡的收购。与此同时,养殖户则需要:(1)自己投资鸡舍和设备;(2)负责日常养殖管理;(3)承担相关的水电费用等。
在合同养殖模式下,合同商事先约定按照出栏的每只肉鸡支付统一的费用,另外根据相对养殖表现(例如低死亡率和高饲料转化率)支付额外奖金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养殖效果不理想有可能会被要求交罚金。在合同签订之前,养殖户的鸡舍和养殖设备必须要满足合同商的特定要求,同时要在肉禽养殖方面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养殖合同是养殖户和合同商(产业链经营企业)共享成本和风险的重要方式。养殖户不仅规避了组织投入产出等各个独立环节的交易成本,而且减少单个养殖户所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此外还可以可以享受合同商提供的技术建议和支持。与此同时,合同商(产业链经营企业)则规避了建设鸡舍设备和日常管理的必要成本。
在合同养殖中,按照养殖安排和风险分担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市场合同和生产合同。其区别在于:在市场合同中,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从养殖户转移到合同商身上,但养殖户仍需要承担种鸡、饲料和疫苗等原料成本价格风险;而在生产合同中,不存在买卖行为,产品市场价格风险和原料价格风险均从养殖户转移到合同商身上。
表4:合同养殖中,市场合同和生产合同的对比分析
养殖模式
|
运作方式
|
相同点
|
不同点
|
市场
合同
|
在市场合同模式下,产业链经营者(主要是饲料企业)通过记账方式把饲料等产品卖给养殖户,同时养殖户承诺在养成后把肉禽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给饲料企业。然后饲料企业把肉禽产品卖给屠宰场(或者运到自己收购或新建的屠宰加工厂),同时在扣掉种鸡、饲料和疫苗等养殖成本后支付给养殖户相应的收入。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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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从养殖户转移到产业链经营者身上
|
养殖户仍需承担种鸡、饲料和疫苗等原材料成本价格风险。
|
生产
合同
|
在生产合同模式下,产业链经营者向养殖户提供种鸡、饲料和疫苗等养殖投入品,并保持对这些投入品的所有权。而养殖户需要提供鸡舍(鸡舍需要按照产业链经营者的要求标准建设),劳动力,水电费以及养殖服务等投入。在这种模式下,不存在买卖行为,而是产业链经营者向养殖户支付养殖服务费。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来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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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不需承担种鸡、饲料和疫苗等原材料成本价格风险,这些投入品的所有权仍归产业链经营企业,没有发生买卖行为,养殖户只收取养殖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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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FAO、USDA、东方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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