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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民:小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7  浏览次数:359
核心提示:昨天,有高层领导发来短信:罗处,咨询个问题,仔猪配合饲料可以使用喹烯酮预混剂吗?经研究和请教,回复如下。《饲料药物添加剂

昨天,有高层领导发来短信:罗处,咨询个问题,仔猪配合饲料可以使用喹烯酮预混剂吗?经研究和请教,回复如下。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年农业部第168号公告,以下简称168公告)明确,

一、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为附录一中的33种产品,药添字的喹烯酮预混剂不在此列。属于后来农业部批准的新品种。

二、喹烯酮预混剂属于抗菌药,用于猪促生长。兽药国家标准中明确可混饲,每1000公斤饲料加50克(禁用于禽和体重超过35公斤的猪)。但对标准中的“混饲”可有不同理解:猪场自行混合到饲料中还是允许饲料厂添加并无释义。

三、168公告里的第三点明确: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它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综上,以及根据法无禁止不违法原则,个人认为喹烯酮预混剂可以在体重35公斤以下的猪配合饲料中使用。对不对,以于康震部长说了算(兽药和饲料都归他管呀,而且是专家级的领导),呵呵。

四、2002年9月,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农业部发布了补充规定即第220公告,明确了168公告中附录二产品及之后农业部批准的同类产品使用和代加工问题:

养殖场(户)可凭兽医处方将其预混后添加到特定的饲料中使用,或委托合法饲料厂代加工生产为含药饲料。如委托,则动物养殖场(户)须与合法饲料厂签订代加工生产合同一式四份,合同须注明兽药名称、含量、加工数量、双方通讯地址和电话等,而且明确代加工生产的含药饲料仅限动物养殖场(户)自用,不得销售或倒买倒卖。

五、鉴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和监管有点乱,各部门和个人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建议农业部兽医局和饲料办尽快协调修改完善168公告(如近年热议的砷制剂限用、停用,新批准的喹烯酮预混剂等几个新产品的明确使用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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