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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药组织供应工作的几点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9
蚕药是蚕桑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生产资料,蚕药质量直接关系到蚕病防治的效果。多年来我县一直坚持蚕药定点生产、统一进货渠道、质量严格把关、县乡连锁经营的供应办法,使得全县蚕药市场稳定,蚕药质量保证,蚕桑支柱产业持续、稳步发展。目前全县蚕药购销渠道稳定,蚕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为进一步稳定镇村蚕桑技术服务体系,增强基层蚕桑站的活力,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蚕农,经集体调研并报主管部门同意,自2008年春季开始蚕药的购销实行产销直接见面,蚕药的采购供应不需经县三达蚕业有限公司中转。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蚕农的根本利益,确保蚕药质量,做好蚕药代办工作,现就蚕药自主经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蚕药组织

  蚕药的购进必须是通过农业部GMP兽药生产企业(蚕药厂)生产的符合国家兽药标准的蚕药,原则上以定点生产厂家为主要进货渠道,对未发生过经营关系蚕药企业的名、特、优、新产品,可在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对未能升标或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坚决不予进货。购进的蚕药必须是由地方蚕药标准升至国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标准的上限,产品的规格、标签、包装必须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由生产企业提供该批次的检测报告单,入库的蚕药必须经外观、装量的初验收,对名、特、优、新产品需在试验有效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抽样送检,确认合格后方可推广。

  二、供应形式

  蚕药供应推行技术培训加代办服务的供应模式。蚕期前,由镇蚕桑站组织相关人员到蚕桑密集村组,开展专业技术培训,针对当地蚕农的用药习惯和当期蚕桑生产的特定要求,科学地引导对症选药,正确指导蚕农做好养蚕前消毒和蚕期中的蚕病防治工作,同时发给代办蚕药,不足部分可到持证的蚕药供应点购买。蚕药供应点必须持有县农牧渔业局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指定的地点销售合格蚕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无证经营或私设下伸点销售蚕药,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销售价格

  蚕药为唯一代办供应的蚕需专用物资,其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县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合理公道是确保蚕药质量和维护蚕农利益的根本保障。现行定点生产供应的蚕药品种价格需由县物价局牵头,会同蚕药生产企业与蚕桑生产部门联合商定蚕药的出厂价及其零售价格。对未发生过经营关系蚕药企业的同类品种、同规格的产品在质量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县价格执行,对名、特、优、新产品,由蚕药生产企业向县物价评估事务所申请审定,然后向全县公布。

  四、市场管理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3月24日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落实海政发(1996)26号《海安县蚕药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蚕药销售市场的管理,蚕药经营仍然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蚕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凭县农牧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私设下伸点经营。经营的品种必须是通过农业部GMP兽药生产企业(蚕药厂)生产的符合国家兽药标准的蚕药;购进的蚕药必须经检验合格并附有生产企业检测报告方可入库、销售;购进的蚕药必须分品种按批次建好台帐,做到帐物相符,货与报告相符;各蚕药经营点必须张贴全县统一规定的蚕药零售价格表,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未列入全县蚕药价格表的蚕药品种不得私自定价。县工商、物价、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将采取不定期不定点随机检查的办法各司其职,对蚕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法行为严肃查处。对蚕药质量加大抽查监管力度,让蚕农用上放心的蚕药,在市场抽样检测过程中,发现同一生产企业连续两次均有不合格批次蚕药,则应停止从该企业购进蚕药,若经办人继续从该企业购进蚕药,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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