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家建了一个养殖场,是在村委会同意的地方建的,并且得到了镇政府“口头同意”。我家发展的养殖项目在政府大会上曾获得表扬。后来,镇政府下令拆除我家的养殖场,理由是违法建筑占用耕地。我认为,镇政府领导同意建的养殖场,不应该随意拆除。我的想法对吗?
答:在农用土地上建设养殖场,是一种改变农用土地用途行为,即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在建养殖场时,只是“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口头同意”,显然没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