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席 宠物医疗纠纷谁来举证? 5名法律人士昨本报热议宠物医疗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
连日来,本报连续报道了4起“狗案”,尤其是“名犬剖腹产后死亡主人状告医院索赔18万”一文刊发后,在昆明法律从业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有人士认为,这起宠物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是一件必然的事,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还无法找到专门针对宠物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寻找好的救济方式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基于以上出发点,5名法律界知名人士昨日会聚本报,就宠物医疗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 探讨热点:宠物医疗纠纷由谁举证?
举证,无疑是打官司的难点和关键点。没有证据的观点,不可能被法官认可。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医患纠纷中,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进行诉讼,那么,在宠物医疗纠纷中,该原则是否适用呢?
范培红:无论是医治的对象是人还是动物,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的双方对宠物医疗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宠物医疗纠纷不能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那么宠物的主人将承担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败诉风险,这对宠物的主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根据类推原则,宠物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应该由宠物医疗机构承担。
刘爱国:不管狗有多么名贵或是价值不菲,狗就是物,是客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宠物医疗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宠物医疗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更多的相同之处。所以,宠物医疗纠纷在举证问题上,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只不过,由于目前关于特殊侵权纠纷并没有把宠物医疗纠纷纳入其中,因此对于宠物主人来说肯定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但大量的医治的信息、资料都被医疗机构所掌握,因此把宠物医疗纠纷纳入特殊侵权纠纷中,可以解决此类案件举证的问题。
田先生:从广义上理解,医疗纠纷应该包括对宠物医治所产生的纠纷,因为对宠物进行医治也一种医疗救治行为,“虽然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宠物医疗纠纷解决的依据,但从我国的法治理念和立法宗旨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出发,宠物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体现了这一理念。”
“在英美法系中,过错责任推断被认为是事实即证据原则,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仅仅根据原告的损害即可以推定被告有过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推翻这个预判,那么被告就应该承担责任。”田先生举例说,2001年,在日本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宠物医院给宠物做手术,但最后宠物死掉了,法院审理该案时,就按照过错责任推断,因为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自己的治疗是完美无缺的,最后只能败诉。“过错责任推论可以认为是一种举证责任的转移。”其说。
解家玺: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只限制于医疗机构对人所作出的医疗行为,因此宠物医疗纠纷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定。假设把这一条款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存在争议的话,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还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据法规定或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找不到明确依据确定举证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依据这个原则,在宠物医疗纠纷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更有能力举证,就应该由哪一方举证。所以,毫无疑问,宠物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是有依据的。
关键词:鉴定机构 探讨热点:你的宠物究竟价值多少?
宠物死了,当然是一笔损失,但这宠物究竟价值多少,不能凭口说说就算了。怎么办?鉴定!然而,目前昆明或者我国关于宠物鉴定的现状如何?有什么样的难度?
范培红:据他了解现在没有一家机构作过对宠物价值的鉴定。
刘爱国:按照法律规定,首先应该是当事对赔偿价格应该有证据,价格有政府定价、协议定价、机构评估价,作为宠物医院来说认为价格不合理,那申请鉴定价格。如果双方不能协商,法院依职权指定评估,但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出发,应该出台兽医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来规范。对此,吴瑜琼也认为,法院完全可以处于中立的角度来处理,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指定鉴定机构最好。
解家玺:关于宠物的鉴定到目前为止没有见到过一份标准鉴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鉴定的范围是逐渐扩大,而种类也是逐渐增多的。云南有这种鉴定的实力。云南现存的鉴定机构有能力也有责任作好宠物的价值鉴定,因为鉴定的难度不是不能克服的,关键在于没有先例可寻。关于宠物鉴定这一工作,从技术和资源上来讲是现存的鉴定机构完全能够做到的。
关键词:出台法规 讨论热点:宠物纠纷有法可依
在城市,宠物医疗纠纷应该是兽医医疗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中国的广大农村,牲畜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应,牲畜的医疗纠纷当然在所难免。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缺,导致动物(牲畜)医疗纠纷的解决产生了很多争议的话题,那么是否有必要专门出台一部针对牲畜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呢?
田先生:牲畜医疗纠纷日渐上升,只要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只要是利用其他的社会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立法机关就应该关注,并用法律的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解家玺: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光就宠物来说,至少存在几百万的犬和几千家宠物医疗机构,那么大群体范围,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他们之间的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很容易出现大量纠纷,而这些纠纷得不到司法救济和妥善的处理,就很可能导致增加不和谐的因素。当然,也不一定非要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比如上海就出现了关于宠物医疗的调解规则,北京也出现了保护动物的立法动态,如虐待动物可能要罚款一万等。就现行的法律体系,民法可以解决宠物医疗侵权问题,诉讼法可以解决诉讼程序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能解决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合同法则可以解决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说解决宠物医疗纠纷可以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原则上的依据,但现行法律的缺陷是没有针对性。
吴瑜琼:我还是期待一部针对动物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能够出台。
律师支招:宠物医疗纠纷发生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饲养宠物的主人在买宠物的渠道尽可能规范,假如是名贵犬,注意它的血统证明、它的交易价格。
2、发生纠纷要及时封存病历,兽医的医疗机构的规范程度肯定不可能与医人的医疗机构的规范程度相提并论,但在出现纠纷封存病历这个环节上是相同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同时要保管好相关的医疗单据、医疗费用的证明。这些证据对于官司能不能打赢以及索赔是不是有效索赔都很关键。
核心话语
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解家玺律师:社会除了关爱人,也应该关爱狗;除了重视人的医疗,也应该重视狗的医疗。
云南经济管理职业学院范培红教师:不可否认,动物医疗纠纷将逐渐成普遍现象,建议有关部门把其纳入特殊侵权范围或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宠物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吴瑜琼律师:宠物医疗纠纷是否有法可依,需要司法界各类人士的共同努力。
云南金鑫桥律师事物所刘爱国主任:动物是从属于人的物体,但兽医服务机构也应该加强规范,以免发生纠纷时于法无据。
云南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田先生:宠物医疗纠纷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体现了国家法制逐步的完善,现在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信以后国家肯定会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