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从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发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3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2
近几年,通过防控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来看,不能排除人为因素造成的疫病发生发展有的甚至爆发。这就对我们人类的活动的整个社会提出挑战。尤其是政府及动物防疫部门更要深思,尽量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要全面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科学免疫、合理用药

  近几年,从我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看,规模化养殖较好的地区很少发生疫病,多发生在人畜混居,饲养管理粗放,乱用免疫程序,不注重消毒工作等,也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不利。特别是当地兽药饲料销售部门大多数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只是从新毕业生中选一些售后服务人员充当技术员,他们本身没有治疗疾病和预防疫病的经验,不了解国家对畜禽疫病防控要求,只是照搬书本上陈旧的防治知识,尤其是在畜禽免疫方面,凭想象提出免疫方案及免疫用苗品种,导致国家强制免费免疫的疫苗畜禽养殖户不认可。

  因此,建议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后,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按照无公害畜禽产品的要求,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实行标识管理,严格控制疫病和药残,必要时在辖区内派驻专业兽医实行监管,当地动物疫病控制部门通过抗体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畜禽免疫计划,药物使用计划。做好免疫,检疫及疫情的检测工作。对环境消毒,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

  二.加快推广猪的人工受精工作,减少饲养中疫病交叉感染

  我国南方发生的猪“高热病”主要是以接触传染为主。通过临床观察,发现病猪一般都是在散养户及饲养条件差的猪群中,大多在母猪配种后发病的。这就不难推断公猪传播疾病的可能。因此为避免交叉感染疾病,控制疫病的发生,减少饲料消耗,达到品种优良化,在养猪集中区域建立猪的人工受精站,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养猪户更要注重人工受精工作。

  三.加紧规范畜禽购销中的检疫工作,强制执行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工作

  畜禽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重中之重,尤其是饲养量大的地区,从检疫环节上更要规范,有的地区虽然开展产地检疫,但管理不规范起不到真正控制疫病的作用。有的畜禽贩运商车里放着整本的检疫证明,这给检疫监督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另外有个别地区养鸡户专门饲养“弱雏”,即出壳时被挑出来的病弱鸡雏。这样,有人专门从各地孵化厂收集“弱雏”,供给养鸡户,虽然价格较低,但发病率死亡率较高,可能给当地饲养业带来多种疫病,对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存在重大隐患。因此应列入外引动物报批报验管理范围,应出具输出地检疫证明,输入地要加强饲养监管。

  四.严厉打击病死畜禽产品直接供给餐饮部门的行为,坚决取缔泔水喂猪

  当前餐饮部门为降低原料成本,非法收购病死猪肉,加工制售给顾客,吃剩下后又卖给养猪户做饲料,将病菌直接传给猪,造成全群猪发病,难以治疗。这样,环境污染,猪病发生,病猪进餐桌后又喂猪的恶性循环。建议有关部门联合打击这条传染链,坚决取缔泔水喂猪饲养模式。

  五.严格控制个体饲料兽药店的发展数量,加强对饲料兽药厂家售后技术员管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从治理源头为重点来保障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1.建立饲料兽药销售报审报检制度,对进入本区域内销售的兽药饲料一律先申报,审查登记,对不合格饲料兽药产品一律不准流入市场,监督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登记好产品台帐,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2.对兽药经营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建立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保障兽用生物制品主渠道供应。3.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兽药饲料使用环节监督。要求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对违禁的药品进行重点监督,防止乱用药引起抗药性。4.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派驻到经营部门的技术员要强制管理。目前很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派出的所谓技术员在某些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上毫无科学根据的超出正常免疫剂量的几十倍去治疗畜禽疾病,甚至宣传国家免费疫苗是无效的,只有从他那购买的疫苗是有效的,随口就确定某一重大动物疫病的名称,甚至是什么型的病都能确定。因此对这样的技术人员要查清事实后,提出警告批评,严重的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加强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

  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要从监督入手,明确责任确保防疫质量。

  1、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管。采取通过在村发布年终满意度评选的办法,淘汰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群众不满意的防疫员。2、加强免疫质量监督,签定动物免疫质量监督责任状,建立动物防疫检查督办责任制。明确政府是动物防疫责任的主体,即政府保密度,防疫部门保质量。以随机抽样开展血清抗体监测等形式,对防疫质量进行检查,并以此为依据,对防疫员进行考核,发放补助费。对自免的养殖大户防疫后进行相应抗体监测,对达标的养殖大户发放免疫证,未达标的责令其重新免疫。3、村级防疫员应尽快实施协检员工作,早日做好协助产地检疫及监督倒卖贩运病死畜禽的行为,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更好开展。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