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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制定政策大力扶持畜牧产业化经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03
一是建立畜牧业发展基金,建立长效稳定的畜牧业投入机制。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畜牧业发展基金,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也要作出相应的安排,主要用于畜牧业技术推广、标准化监测体系建设、畜禽防疫和畜牧产业化生产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政策:1、经县畜牧主管部门备案,获得畜禽标识代码,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实现标准化生产并入住养殖小区的规模养殖场及县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给予1-2万元的奖励;2、获得国家、省级以上认定的无公害畜产品基地或产品,给予0.5-1万元的奖励;3、在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运行、作用发挥好的畜牧合作经济组织,给予1-2万元的奖励。

  二是农行、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及其它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畜牧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延长期限,降低利率。县政府对新建畜产品加工企业,按投资规模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贷款贴息支持。吸引、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畜牧产业化经营。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时,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及时启动应急信贷,县财政要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应急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三是加大项目倾斜力度。优质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人畜饮水、国债资金、以工贷赈、环境治理、农村道路建设、“两改一沼”、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重点向畜牧产业化投入,规划设计时应与养殖场、养殖小区规划设计有机结合,倾斜支持。

  四是土地扶持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以及从事畜产品流通的临时性收购、加工用地,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农业生产用地管理政策,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对纳入县重点的畜牧业建设项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是水电优惠政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用水用电执行居民水电价。

  六是税费优惠政策。对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县级以上畜牧龙头企业从事畜产品加工所得收入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对新建和引进的畜产品加工项目在报批实施过程中实行减免行政性收费的政策。对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按规定抵免所得税。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得和有关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所得,按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是完善畜牧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养殖场(小区)”等行之有效的产业化经营形式,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股份合作、产销直挂、合同契约等形式,建立起自身的优质货源基地,以企业带基地,以基地促企业,形成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养殖场(户)”四位一体的新型形式,推动畜牧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迈进。各级财政应对龙头企业联建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养殖场(户)或基地建设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畜牧政策性保险试点。
     八是加快发展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一批服务领域宽、组织化程度高、经营机制健全、带动能力强的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持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使其尽快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开拓市场、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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