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质检总局与农业部:禁鲜令终结鲜奶重返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35
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质检总局与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首次在牛奶标“鲜”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氏杀菌乳标“鲜牛奶/乳”。这一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争论已足3年之久的“禁鲜令”最终画上句号。
  本该于2005年10月1日全面执行的“禁鲜令”,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巴氏奶阵营”的强烈反对,不得不三度延期:第一次是延期到2006年6月1日,随后又延期至11月1日,在第三次延期到今年1月1日。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企业用复原乳做原料生产液态奶,要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通知强调,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由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为减少企业损失,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资料

  内业通称的“禁鲜令”,指的是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强制性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时,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编写了一本《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指南》中规定,“加工食品(包括乳制品)不得称鲜”,我国奶制品的外包装上不能再使用“鲜牛奶”等名称,而必须使用“灭菌奶(乳)”和“巴氏杀菌奶(乳)”等标准名称。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