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绿色食品大省做出新贡献。
一、强化动物疫病防治
(一)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继续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做到“集中免疫全覆盖,日常补免保常态”。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供应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开展疫病监测,全面掌握重点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做好疫情形势研判。
(二)有效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坚持“外堵内防”,抓好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查清边境线内3公里、5公里、50公里范围生猪养殖量、分布及消长动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宣传和培训,强化疫病鉴别诊断和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和早处置。加强与出入境检疫检验、海关、航空、林业、边防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消除防范工作死角。
(三)统筹做好常见多发疫病防控。做好鸡新城疫、猪腹泻性疾病等常见多发动物疫病基础免疫工作,按计划开展炭疽病新老疫区和沿江河湖泊地带、地势低洼区域易感牲畜免疫接种。强化炭疽高发季节炭疽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猪腹泻性疾病、猪丹毒、圆环病毒病等疫病监测,掌握当前流行状况,指导基层防治工作开展。
(四)有序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工作计划,通过采取监测净化、移动控制等综合防控措施,达到非免疫无疫状态。继续实施《黑龙江省家禽H7N9流感剔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种畜禽场和标准化奶牛场重点疫病监测净化,开展评估认证,适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对俄出口生猪口蹄疫、猪瘟监测,筛查隐性感染猪群,保障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继续开展牲畜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检疫净化工作。
(五)切实提高突发疫情应对能力。修订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适时举办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应急处置方针,坚持“早、快、严、小”原则,及时果断彻底处置突发动物疫情,切实做到“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
(六)适时开展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按规划设定的2015年阶段性目标要求,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和种畜场疫病净化考核验收工作。
二、加强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七)完善兽医实验室体系。组织实施区域性兽医实验室建设项目,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发挥省级实验室分中心功能。继续推进市县兽医实验室考核及监督评审工作。组织市县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扩大比对范围,增加PCR检测等比对项目,综合评价实验室质量控制水平。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督导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生物制品企业健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网报和信息分析评估工作。
(八)加强兽医队伍管理。加强官方兽医培训,有序开展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复核。强化乡村兽医登记、培训和从业管理,做好2015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整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动物诊疗机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资源,开展兽医社会化服务试点,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兽医服务体系。
(九)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指导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建设,推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结合国家“大东北地区无口蹄疫区”建设,支持产加销一体化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建设,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探索实行风险管理机制,严格限制活体动物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防止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十)推进兽医卫生信息化建设。实施《兽医卫生信息化技术规范代码规范(试行)》等4个技术规范(农办医〔2014〕61号)。推动建立兽医卫生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环节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形成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追溯监管信息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出证,完善系统软件,实现全省全覆盖,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
(十一)完善法规体系。深入贯彻依法行政理念,开展立法研究,加快《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与完善,推动《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保障依法治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建设依法有序开展。
(十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兽医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贯彻落实《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十三)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深入开展“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素质和能力。推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和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严格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规范检疫出证程序。落实养殖环节动物卫生日常监管责任,强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
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十四)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黑办发[2014]32号),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建设方针,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各地特点的模式和方法,力争2015年在生猪养殖密集县市建成覆盖从养殖到屠宰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十五)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密切政策性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扎实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活动,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规范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工作。
五、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
(十六)推进市县两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积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市、县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注重职责交接质量,着力解决人员、经费、装备欠缺问题,尽快形成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体系。
(十七)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屠宰环节肉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开展肉品质量安全预期风险研判,超前防范隐患与风险。健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组织做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建立统计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统计样本,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研究制定新的《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解决结构性矛盾,优化屠宰行业布局。
六、强化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八)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开展兽药可追溯体系建设年活动,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动物诊疗、养殖场兽药使用可追溯系统建设和监管平台系统建设,健全和完善兽药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继续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强化检打联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假劣兽药。贯彻从重处罚公告,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
(十九)规范兽药使用管理。贯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继续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强化对养殖环节监管,特别是对俄提供出口猪肉的规模养殖场规范和监管工作,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
七、加强兽医卫生宣传
(二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建立兽医卫生宣传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沟通机制,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兽医卫生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日常宣传。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切,掌握话语主动权,努力为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