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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第二批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17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8
核心提示: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2号)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2号)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兽药饲料监测计划的通知》(辽牧发[2014]24号)通知,省局兽药饲料处联合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计划的对我省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抽样监测。我局现公布2015年第二批假兽药产品信息,请各地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告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做好假兽药的查处工作。

一、组织开展查处活动对列入附件2中的假劣兽药,各市(县)要立即集中力量对被通报的假兽药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列入附件3和附件4的假兽药,各市(县)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各地在进行案件查处时,要彻底查清假劣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劣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跨市兽药案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安监所,由其进行查处。对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移交公安案件,要及时报省安监所。

二、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用假兽药,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

三、继续强化兽药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计划,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保障经营市场兽药的合法性。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参照第一条处理。

四、加强案件督办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安监所汇总后于2015年3月13日前报我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2.经检验不合格兽药产品信息表3.经确认为非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信息表4.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汇总表辽宁省畜牧兽医局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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