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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 养殖大县须建无害化处理场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3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同时要求生猪、家禽等养殖大县,县级政府须投资建设或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

云南是我国畜牧大省,病死畜禽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若对病死畜禽处理不当,被养殖者随意抛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贩“改头换面”之后送上消费者餐桌,不但会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风险,也会威胁“舌尖上的安全”。对此,《实施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与散养农户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各级政府对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生猪、家禽等养殖大县,县级政府要投资建设或支持社会资本建设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小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畜禽养殖量较大的乡镇或村要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作为病死畜禽临时存放点,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新建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饲养量不大、交通不便的乡镇或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深埋、化制等方式组织处理好散养户的病死畜禽。 为降低畜禽死亡率,我省要求,县级政府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同时,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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