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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农林局对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七告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17
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规范畜禽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畜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崂山区农林局制定下发了《致崂山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告知书》2000余份,对畜禽养殖场(户)实行“七告知”。
  一是从事动物饲养,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凡规模养殖场(户)均须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是要自觉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建立详细的养殖档案,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三是不得使用宾馆酒店废弃的食物、生活垃圾、过期变质的食品和饲料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
  四是要严格执行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隔离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严禁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
  五是出栏畜禽必须提前三天到畜牧兽医部门报检,以是否有免疫证和加挂免疫耳标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补栏畜禽要索要产地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要有免疫耳标(猪牛羊)、免疫证。欲从外市区调购畜禽须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六是对于病死畜禽,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制度。即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深埋、化制、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崂山区农林局: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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