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全省首例经营未检疫动物入刑案件,被告人李某买卖一批未经检疫的种用山羊而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犯妨碍动物检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自己的糊涂行为是害人害己,保证以后不再犯这种错误。”在法庭上,李某悔恨不已地表示,要用自己的教训告诫别人,养殖贩运动物时一定要及时检疫。
此案的审理和宣判对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活动具有很好的的震慑作用,警示教育广大养殖经营者应依法履行检疫申报等法定义务。同时,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树立法律权威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涉嫌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解读
一、违法行为
违法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行为。
二、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涉嫌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确立的罪名,至201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尚未公布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