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邹城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一个体业主因出售问题疫苗,造成他人生猪大量发病死亡,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他人经济损失20万元。
2006年9月12日,个体养殖户蒋某从窦某处购买了17瓶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弱毒活疫苗。该疫苗没有批准文号,也没有生产批号。购买当天,蒋某给自己饲养的生猪进行了注射。没想到注射后第三天,生猪出现小便发黄、大便发干、全身发红、耳朵发紫、嘴唇发青的症状。第四天开始部分死亡,以后大量死亡。经有关部门组织清点,蒋某饲养的元种母猪、二元母猪、母猪、成猪、仔猪和公猪等共计90多头发病或死亡。按同期市场价格平均值,蒋某合计损失19万余元。
事后,邹城市有关部门对窦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窦某立即停止兽药包括疫苗经营及变相经营活动,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窦某本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窦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认定窦某违法经营假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弱毒活疫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审理认为,窦某在没有取得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及未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条件下,向蒋某出售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征弱毒活疫苗,既无批准生产的文号,也无产品批号,被相关行政部门及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为经营假疫苗。窦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销售的疫苗属于合格产品,因此应当承担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其对蒋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