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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迎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随着国内外环境条件变化和长期粗放式经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日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超过进口价格,而生产成本在不断上升。农业生态环境受损,耕地、淡水等资源紧张。”众所周知,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业保险作为有效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近年来有效发挥了风险保障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农业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农险则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保险

“随着国内外环境条件变化和长期粗放式经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日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超过进口价格,而生产成本在不断上升。农业生态环境受损,耕地、淡水等资源紧张。”

众所周知,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业保险作为有效防范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近年来有效发挥了风险保障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农业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农险则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保险保障成本价格波动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丁少群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近年来,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波动进一步加大,虽然农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风险,但目前不少农险的条款费率都是几年前制定的,随着近几年物化成本不断提升,其保障程度比预期下降不少,使得农民投保积极性有所降低。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农险的发展潜力非常大,适时推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农业进一步发展。”

事实上,去年中央一号文件就首次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所谓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指国家利用保险的机制,对保费进行补贴,实现对农产品市场风险进行汇聚、分散和转移的制度安排。

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与评估研究室主任张峭介绍,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可分为农产品价格指数、收益和收入保险3个险种,具体采取哪种保险形式,主要取决于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风险。

其中,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为保险责任,当农产品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如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和上海的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则是一种农产品毛利润保障保险,不仅能补偿农产品自身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而且能防止投入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如美国的畜牧业收益保险和北京试点运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收入保险是对因农产品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如美国的农作物收入保险。

现代化需产品服务创新

与此同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毋庸置疑,农业现代化生产意味着固定资产较传统生产方式投入更多,生产规模扩大的同时也将放大市场风险。因而,出于规避风险目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主体将对农险的需求更大。

丁少群直言,农业现代化带来的规模化经营和商品化生产,使得经营主体对收入要求提高,进而对农险的保障程度也有所提高,同时对高附加值农产品保险产生需求,对此险企应设计出更加多元化的产品。

“农业产业集群的扩张及生产经营和流通环节风险规避的需要、农民收入增加后对于医疗健康和养老品质的关注、农村区域城镇化基础设施的巨大投入,为保险发展提供了潜在空间。”上海保监局吴钰认为,现阶段我国农险主要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及农房、农机具、渔船等,与现代化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传统农业应逐步升级,相应地,保险产品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如推出价格保证保险来稳定农产品生产,试点责任保险来保障农产品质量以及提供更为方便综合的意外保险。

不得不提的是,不仅仅是保险产品需要创新,险企的机构设置和服务也需要创新。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险企原先依托村委会、农机站进行展业的模式也应得到调整,险企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社区保险机构等新型组织构架更紧密地黏合产品、渠道、客户和服务,完善覆盖农业生产生活的保险服务体系。

保险助解农户融资之困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还提出,要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支农制度。

一般来说,在投放农业信贷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控制风险。但在土地、房屋不允许抵押,金融机构也不接受生长中的动植物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情况下,农户很难取得贷款。而农险正好能为生长中的动植物提供保障,将其拓展为抵押物,通过保单质押或者将抵押物投保的担保融资方式,缓解农户融资难的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互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0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规定在对农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可根据借款人的投保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针对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

不过,这只是信贷与保险的初级合作模式。业内人士建议,基层信贷人员对农户的日常生活信息比较清楚,能够高效准确地采集投保农户的信息,进而可降低农险经营成本、并适当解决信息不对称。而通过信贷机构对保险的宣传,还能纠正农户对保险产品的认识,增强其对险企的信任。

其实,就国际经验来看,农险对于融资的促进作用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比如,巴西就制定了农业生产保障计划,实现“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优惠贷款利率”的结合,规定购买农险的农户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如果贷款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在规定范围内,贷款额度还可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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