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提出实施意见。根据意见,今年上半年将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
意见进一步明确,我省将完善发展和治理规划,加大关闭拆除力度,推进标准化改造,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严格养殖审批监管,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从而实现在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模养猪场在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意见提出,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省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0万头以内。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养殖,完善生猪养殖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强化规划对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的引导作用。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我省将建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外,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多措并举,通过简化审批、用地支持、税费减免、金融支持、库区政策覆盖、分类帮扶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推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