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牧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畜牧生产环节的“问题肉”“问题奶”“猪漂流”等现象列出一系列“负面清单”;对不安全畜禽产品建立召回制度;生鲜乳全程禁止任何添加品,实行最严苛的管理制度。此外,对近年来常见诸报端的“猪漂流”“鸡漂流”等建立了明确的追究制度。
《条例》从湖北省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对畜牧工作的政府责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条例》首次建立了不安全畜禽产品的召回制度。畜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政主管部门等发现畜禽产品不安全,都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畜禽产品,启动召回,展开调查和处置,确保畜牧产品安全。《条例》对于生鲜乳安全建立最严苛的制度,其中明文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实行可追溯制度,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等。
此外,为杜绝出现“猪漂流”“鸡漂流”等病死畜禽违法抛弃行为,《条例》明确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抛弃病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