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的投资公司是否可信赖?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某些企业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为名集资,是否值得投资?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投资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汇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案例精选
男子以高息为诱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万
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经营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近80万元。近日,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余某提起公诉。
余某原本经营了一家养猪场,因经营不善频临倒闭。2011年5月,余某以其经营的养猪场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吸收杨某、黄某的资金30万元,并承诺以月息4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6月,余某以在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吸收李某资金30万元并承诺月息4分的回报。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余某先后吸收汪某、王某资金8万6千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2年3月、2012年8月,余某先后分两次吸收邹某资金3万元并承诺月息3分至6分的回报。2013年4月,余某吸收徐某资金8万元并承诺每月利息6千元的回报。至今年5月被抓获时,余某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79万6千元。
另查,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余某还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用其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江某借款,先后四次骗取江某25万元,并支付了5.5万元的利息。2012年4月,余某还以帮朱某承包1700亩农田但要订金为由,骗取朱某订金12万元逃走。
法院认为,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80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17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订金12万元逃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虚假伪造房产证骗取他人信任并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据此,乐平市检察院以余某涉嫌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往往易滋生新的犯罪。该类犯罪活动表现为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资金流向广、地区跨度大、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甚至案中有案,往往伴随着诈骗、高利放贷、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
2.大量投资者往往不熟悉犯罪分子所经营项目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情况,对市场的“游戏规则”更是知之甚少。众多被害人对涉嫌犯罪主体在市场中的主体身份毫不怀疑,因过分追求高回报而缺乏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