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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氨酸专利案或撬动上百亿元饲料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两大氨基酸产业巨头——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大成集团)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味之素公司)之间长达数年的专利之争在2013年尘埃落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日本味之素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5年之久的,针对涉及赖氨酸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名称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日本味之素公司名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专利权

两大氨基酸产业巨头——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大成集团)与日本味之素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味之素公司)之间长达数年的专利之争在2013年尘埃落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日本味之素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历时5年之久的,针对涉及赖氨酸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名称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日本味之素公司名为“物质的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专利权无效,并在之后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中得到了法院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这一案件极具典型性,审理结果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可能会对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将直接对4个同一专利权人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高院的审理结果,以及10余个该专利权人的实审、复审、无效案件的审查结果造成影响。这一案件对于专利审查、司法实践以及业内人士也具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有业内人士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分析了这一案件可能带来的影响。作为最早生产赖氨酸产品的企业之一,日本味之素公司在赖氨酸生产方法方面已进行多年专利布局,这一案件的结果,将对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产生重大影响。

市场份额受挤压味之素提起专利诉讼

“这一专利权无效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06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长春大成集团执行董事李维刚回忆说。2006年4月,包括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长春大合公司)在内的多家长春大成集团旗下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指控其产品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了历时近3年的赖氨酸产品“337调查”。长春大成集团是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商之一。

位列世界十大食品公司之一的日本味之素公司是最早生产赖氨酸产品的企业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氨基酸产品供应商,在全球拥有100余家公司。

2008年9月,ITC终裁认定长春大合公司等并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至此,该“337调查”以长春大合公司等胜诉而告终。此外,日本味之素公司还在德国、荷兰等国起诉长春大合公司侵犯其专利权。

很快,战火蔓延到中国国内。2008年4月,日本味之素公司一纸诉状将长春大合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后者侵犯其专利号为94194707.6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涉及赖氨酸的生产方法。

时任长春大成集团助理总经理的李维刚是长春大成集团相关案件处理的主要负责人,据他介绍,赖氨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动物饲料添加剂,而作为农业大国,中国对赖氨酸的市场需求量极大。在2007年之前,我国的赖氨酸主要依赖于进口。2003年,长春大成集团研发出赖氨酸产品生产技术,并投入生产。2005年长春大成集团产能已扩建到24万吨。到2008年诉讼发生时,长春大成集团赖氨酸产品的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60%到70%。国内赖氨酸生产企业的迅速崛起,令日本味之素公司备感压力。

长春大成速反击专利权终被宣告无效

接到法院通知后,长春大合公司迅速作出反击,于2008年8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于2009年1月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多个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但双方的焦点最终落在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一种利用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生产L—氨基酸的生产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要求。

长春大合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仅仅具体获得了5种大肠杆菌菌株和1种乳糖发酵短杆菌菌株,而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的微生物限定为埃希氏杆菌属或棒状杆菌属。首先,大肠杆菌是埃希氏杆菌属的一种,而埃希氏杆菌属还包括其他很多种。在涉案专利仅公开了几种具体菌株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埃希氏杆菌属和棒状杆菌的其他种的不同菌株是否能够用于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埃希氏杆菌属”和“棒状杆菌”限定过宽,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日本味之素公司则表示,涉案专利说明书给出了关于埃希氏杆菌和棒状杆菌的实施例,证明了通过人工干预的方法提高烟酰胺二核苷酸转氢酶的活性可使微生物细胞内过量的NADH转化为NADPH,提高了微生物生产目的物质的产率。在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教导的基础上,选择适于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微生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仅使用特定具体菌株进行了试验并验证其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不能预见所有属于埃希氏杆菌属以及棒状杆菌都可以通过提高所述微生物细胞中转氢酶的活性而提高其生产L-氨基酸的产量,因此,权利要求1的概括包含了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于是作出审查决定,宣告94194707.6号专利权无效。

日本味之素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一审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此后日本味之素公司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384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此后,日本味之素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年6月,这一申请被驳回。至此,这一针对赖氨酸产品生产方法的94194707.6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结果影响大赖氨酸市场将新布局

动物营养专家、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袁建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赖氨酸主要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赖氨酸是蛋白质的重要组成成分,也是动物必需的一种氨基酸。但由于家畜或家禽体内无法自身合成赖氨酸,且相关谷物内含量极低,难以满足家畜或家禽的正常需求,所以在进行养殖时,需要在饲料中人工添加赖氨酸制剂。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一直以来对赖氨酸都有非常大的需求量。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案件的结果以及对后续相关案件处理所起的标杆作用,将会对背后数十亿甚至上百亿规模的赖氨酸市场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到与其密切相关的养殖行业等的发展。据《中国食品安全报》报道,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randViewResearch近日发布了《2020年全球赖氨酸市场应用及各畜种分区域分析报告》。动物饲料成为赖氨酸最大的应用市场,动物饲料市场需求占2013年赖氨酸总交易量的92.4%。随着动物饲料市场份额变大,动物饲料预计也将成为赖氨酸需求增长最快的部分,预计2014年到202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6.2%。消费量方面,中国是2013年赖氨酸市场最大的消费国,占总赖氨酸消费量的31%。欧洲和北美紧随中国之后。随着中国成为赖氨酸市场最大的客户,中国也将成为赖氨酸产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同时,这一案件的最终结果也暴露出某些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时存在的一些问题。专利无效宣告案主审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有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即与其说明书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不能概括过宽的范围而蚕食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应当充分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

该主审员强调指出,在专利行政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通常希望授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可能大。但从所授予专利权的稳定性考虑,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大,就有可能存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没有创造性等问题。因此,在授权前的审查阶段,企业要在争取授权的同时,注重合理、客观地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贪大,以免导致专利权不稳定。同时,相对于高等动物而言,微生物的遗传特性通常不稳定,容易发生变异。从细菌分类学的角度而言,其具有相对复杂多样的分类系统,其分类涉及细菌的形态、生理生化特性、遗传学等多种因素。因此,涉及微生物的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慎重,尽量给予合理概括。应在说明书中给予充分的说明,多提供实施例进行验证,对给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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