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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畜禽标识将作为畜禽进入市场流通的通行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31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加强对畜禽养殖、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监管制度,所有牲畜均应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而且从2007年11月1日起,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活畜禁止进入流通环节,畜禽标识将作为畜禽进入市场流通的通行证。

    大理州仅有永平、巍山、祥云3县列入全省29个动物标识佩带试点县中。鉴于目前全省用于购买动物标识的财政经费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为了确保大理州活畜禽(猪、牛、羊)出省后在省外能正常流通,不受制约,避免因未佩带标识而给全州各地畜牧业生产和畜禽的正常营运、销售带来影响,除3个试点县外,其他县市要根据当地调运出省的活畜数量情况,积极落实一定的购买标识周转金,订购一部份动物标识,用于佩带调运出省的活畜。当调运活畜出省的经营者向县级申请开据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统一给经检疫合格后所要启运的活畜进行佩带标识,并作好相关的信息记录。佩带标识后,购标识成本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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