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农业部2071号公告,加强兽药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兽药产品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7月,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兽药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健全完善了5项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制度。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定兽药药政负责人和监管人员,明确监管内容,并向企业公示。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二是实施三级联动制度。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切实做好兽药产品抽检、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是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企业法人为兽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质量部门负责人为产品质量直接负责人。兽药生产企业要就落实相关法规,保证产品质量,配合执法监督等情况,做出公开承诺。
四是严格GMP验收制度。省畜牧兽医局对申请GMP验收或复验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指派观察员参与兽药生产企业GMP现场验收,企业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畜牧兽医部门指定药政管理人员搞好配合。配合验收人员要充分尊重农业部GMP检查组的意见,保证验收质量。
五是推行信誉档案制度。畜牧兽医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手续,杜绝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不规范的问题,由执法人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兽药生产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产品监督检验结果等相关资料,畜牧兽医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