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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兽药不允许专家作推荐证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1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蓄禽、水产苗和种养殖广告准则。修订后的草案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虚假广告四种具体情形明确

中国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蓄禽、水产苗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修订后的草案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含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不得说明有效率;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虚假广告四种具体情形明确界定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对此,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

第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二,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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