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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产养殖违法添加禁用药最高罚5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5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渔药现象时有发生,水产品养殖的药残问题是水产品生产中最大的安全隐患。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明确,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禁用药品、禁用添加剂,如对水产品偷投禁用渔药,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定期组织贝类质量安全监测 近年来,生蚝、带子、扇贝、元贝等贝类重金属超标时有发生,引起公众的关注。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添加禁用渔药现象时有发生,水产品养殖的药残问题是水产品生产中最大的安全隐患。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水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明确,生产者不得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禁用药品、禁用添加剂,如对水产品偷投禁用渔 药,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定期组织贝类质量安全监测
 
    近年来,生蚝、带子、扇贝、元贝等贝类重金属超标时有发生,引起公众的关注。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贝类质量安全状况,定期组织贝类生产区域环境质量和贝类质量安全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划定生产区域类型,并予公告。
 
    送审稿指出,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产品产地和可能影响水产品产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渔业产地环境污染的,污染者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损失的,污染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送审稿还要求,水产品“水土不服”的区域应有明确标示,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水产品生产的,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渔药添加记录至少保存2年
 
    按照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到2015年我省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60万吨,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1万公顷。
 
    渔药、渔用饲料等渔业投入品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送审稿明确,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喂冰鲜、鲜活料的,不 得添加禁用药品、禁用添加剂。如果添加禁用药品、禁用添加剂,水产品生产者应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部门应予以监督销毁,并 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用药,送审稿要求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相关记录,包括水产苗种来源以及是否经过检疫、检测,渔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 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水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水产品生产者未建立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或者伪造 记录,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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