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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含喹乙醇致鱼苗死亡 饲料经销商被告上法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30  来源: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养鱼户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经销商说饲料没问题 昨天下午,杨志勤坐在成都武侯法院审判庭原告席上显得很无奈。 他没想到,自己和一向是合作关系的鱼饲料经销商,有一天会对簿公堂。 2008年9月到2009年5月,杨志勤陆续购买了5万尾鲟鱼鱼苗,但到2009年9月中旬,这些鱼苗几乎全死了。 杨志勤怀疑这与使用的饲料有关。在将饲料送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后,得出饲料中含有喹乙醇的结果,而这种成分是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添加的成分。 于是,杨志勤将出售该饲料的经销商成都某饲料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养鱼户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经销商说饲料没问题

昨天下午,杨志勤坐在成都武侯法院审判庭原告席上显得很无奈。

他没想到,自己和一向是合作关系的鱼饲料经销商,有一天会对簿公堂。

2008年9月到2009年5月,杨志勤陆续购买了5万尾鲟鱼鱼苗,但到2009年9月中旬,这些鱼苗几乎全死了。

杨志勤怀疑这与使用的饲料有关。在将饲料送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后,得出饲料中含有喹乙醇的结果,而这种成分是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添加的成分。

于是,杨志勤将出售该饲料的经销商成都某饲料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方饲料含喹乙醇致鱼苗死亡

昨天,杨志勤和代理律师一同出庭,而饲料公司一方只有律师到庭。

“由于饲料公司所出售的饲料中含有喹乙醇,导致5万尾鱼苗几乎全部死亡。”庭审中,杨志勤的代理律师说,鱼苗的死亡是由于用于喂养鱼苗的饲料中含有喹乙醇成分,并列举证据。

2009年9月25日,杨志勤将所养鲟鱼大量死亡的情况报告给蒲江县水务局,渔政执法人员遂对杨志勤所使用的、由饲料公司销售的两种饲料进行抽样,并送省饲料监察所委托检验,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这两种饲料中喹乙醇含量分别为6.4mg/kg和5.4mg/kg。

“农 业部畜牧兽医局印发的《2002年底全国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检测实施细则》中,把鸡饲料、饮水及鱼饲料中的喹乙醇作为违禁药物进行监督检验,一经发现,即 作为不合格饲料处理。”杨志勤在一份由成都市农林科学院水产研究所提供的《关于禁用鱼药喹乙醇致死鱼类的专家意见》中强调。

此外,杨志勤还请了4名证人,证明他的鲟鱼养殖场的确使用的是该经销商销售的这两种饲料,并证明在去年鲟鱼上市的时间,每斤鲟鱼售价在30元左右。

“关于经济损失,按照每条鲟鱼1.3斤计算,姑且算每斤单价28元,这5万条鲟鱼就要卖180多万,除各种成本,利润起码也有130万左右,杨志勤酌情只提出索赔100万的请求。”杨志勤的代理律师说。

被告方饲料没问题反诉讨要货款

“杨志勤提出的检测报

告是他单方面请求水务局委托检测的,我们不予认可。”饲料公司代理律师说。

同时,他拿出了另一份检测报告:“这份检测报告,是双方一起在杨志勤养鱼场堆放饲料的地方取的样,并送到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的,但这份报告上并没有检测出饲料中含有喹乙醇。”

饲料公司也请来一名证人,是公司员工,她要证明该饲料取样是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提取、封存、送检的。

“到了他们厂里,他们就喊我去办公室,装样品的车就停到坝子里,我没看到。”杨志勤说。

该证人立刻辩称:“取样的瓶子是贴了封口条的。”

饲料公司代理律师还认为,水务局只能对水的投放物进行检测,而没有权利对饲料的质量作出评判,同时,作为饲料质量主管部门的畜牧局,并没有对饲料的质量作出任何定性。

因而,关于鱼苗的死亡,并不能简单归结于饲料的原因,还有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更别说损失的金额问题了,所以希望法官驳回杨志勤的诉讼请求。

此外,饲料公司还提出反诉:“杨志勤还有约5万元的货款没有支付。”并出示了饲料出库单等单据。

而杨志勤也摸出一堆单据,表示即使有货款未结清,金额也只有3万元左右。

他说:“出事后还剩1万多元的饲料,饲料公司就拉回去了。”

经过2小时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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