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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有了新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19
●动物须强制免疫并建档

  ●官方兽医严格把关

  ●宠物医院进一步规范

  ●强制措施造成损失可赔

  烟台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
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诊疗、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动物防疫新增四项措施

  《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四项措施。

  一、动物必须强制免疫并建立档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必须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二、全市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新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三、涉及动物场所必须核发防疫合格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我市全面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我国现有五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我市属于五片之一的胶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

  “官方兽医”进入防疫一线

  新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具体实施者则是“官方兽医”。

  新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他们具体实施现场检疫,并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目前,全市共有官方兽医814人,每天承担约25万头(只)动物、560多吨动物产品的检疫任务。

  动物疫情监控程序化

  凡是饲养动物就可能会发生疫情,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作出新规定。

  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为了及时做出应急反应,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要求,在原动物防疫法基础上,增设专章,在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和明确责任。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三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开办宠物医院要规范

  目前,我市城市居民大量饲养宠物,引发的狂犬病等疾病也有增长趋势。我市县市区目前开办的宠物医院有20多家。新法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这对于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新法专门增加了有关动物诊疗的规定。明确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其中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据统计,目前我市已有20家宠物医院取得市畜牧局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全市130多人通过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强制措施造成损失可补偿

  “新法”确立了对有关强制免疫和控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这被认为是法律修订中充分考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新法专门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同时,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也应给予补偿,法律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我市将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单位与个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对屠宰、经营、运输、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最高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最高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最高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动物产品可以没收。

  发现违犯《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市民可以向各县市区动物防疫部门举报,同时也可以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24小时值班电话666394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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