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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下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双反税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0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7月8日,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白羽肉鸡案的裁定,商务部公布有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裁定公告。商务部在再调查裁定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商务部根据再调查的结果对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和从价补贴率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调整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

7月8日,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白羽肉鸡案的裁定,商务部公布有关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裁定公告。

商务部在再调查裁定公告中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商务部根据再调查的结果对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和从价补贴率进行了调整。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调整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此次调整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46.6%-73.8%不等的反倾销税。其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Pilgrims Pride Corporation)反倾销税率为73.8%,泰森食品有限公司(Tyson Foods)反倾销税率为49.5%。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4%-4.2%不等的反补贴税。但是2010年9月26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案件的肯定性终裁公告时,决定自2010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50.3%-105.4%不等的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4.0%-30.3%不等的反补贴税,措施实施期限为期5年。

此次调整后,双反税率下调。

事件回顾: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2011年9月20日,美方将中国前述双反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2013年8月2日,WTO裁定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双反违反世贸规则。

2013年9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中美白羽肉鸡双反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

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对美双反案进行再调查。

2014年7月8日,商务部公布商务部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再调查裁定,商务部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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