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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CDM)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02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符合的项目

  CDM将包括如下方面的潜在项目:
   1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3 可再生能源;
   4 替代燃料;
   5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6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7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融 资

  禁止发达国家挪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用于CDM项目,用于CDM项目的资金必须是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资金。此外,对CDM项目产生的CER还将征收2%的收益税建立新的“适应基金”,用于帮助对气候变化影响特别脆弱的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另一项针对CER的征税用拼补CDM的管理成本。为了引导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公正地分布,最不发达国家的CDM项目将免征用于适崛金和管理费用的赋税。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负责监管CDM的实施,并对成员国大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由10个专家组成,其中5个专家分别代表5个联合国官方区域(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中东欧、OECD国
家),1个专家来自小岛国组织,2个专家来自附件I国家,2个专家来自非附件I国家。执行理事会在2001年11月马拉喀什政治谈判期间召开了首次会议,这标志着CDM的正式启动。
  执行理事会授权一种称之为“经营实体”的独立组织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执行理事会的另一个关键任务就是维持CDM活动的注册登记,包括签发新产生的CER、为征收的用于适应资金和管理费用的ER建立管理账户,为每一个CDM项目东道国的非附件I国家注册一个CER账户并予以定期管理。

  项目识别和表述

  CDM项目周期的第一步是对潜在CDM项目的识别和表述。一个CDM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一个合理的称之为基准线的参考情景的排放量相比较~项目参与者应该采用经批准的方法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基准线。这些确定基准线的方法是在《马拉喀什协定》框架下的三个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 现实的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
  2 经济上有投资吸引力的代表性技术的排放水平;
  3 过去5年来类似环境申排放性能最好的20%的类似项目的平均排放水平。
  CDM项目还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以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构成了未来核实的基础,它必须具有很高的置信度以保证CDM项目的减排量以及其他项目目标确实得以实现。监测计划还应该有能力监控项目基准线及其排放量失败的风险。监测计划既可由项目开发者也可由专门机构制定。排放基准线和监测计划必须根据经批准的方法来设计。如果项目参与者偏好一种新的方法,则该方法必须经由执行理事会批准和登记。项目参与者可以自行选择项目的 CER获得时限:10年;或者7年,但可能延续两次并重新确认基准线(最长21年)。

  国家批准

  所有希望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指定一个国家CDM主管机构负责评估和批准CDM项目,并作为CDM活动的联络总站。尽管国际操作规程就基准线和额外性提出了通用的指导原则,但每个发展中国家有责任确定本国的项目批准标准。项目东道国和投资者还必须准备撰写如下格式的项目设计文件:
  1 项目的一段描述;
  2 阐述基准线确定方法;
  3 项目时间表和CER获得期限;
  4 监测方法和计划;
  5 分排放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6 环境影响评价;
  7 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必须签发的文件邮:政府自愿参与项目,并确信项目活动符合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CDM项目周期

项目描述;基准线方法;监测方法/计划;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国家CDM主管机构;政府批准;政府确信项目符合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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