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因此,符合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