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4〕20号)和《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9号)的规定,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为进一步加强对杀白禽上市交易的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杀白禽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杀白禽入市管理
(一)严格入市标准。进入市场交易的杀白禽应来自政府认定的家禽定点屠宰厂(点)或我市市域范围外经风险评估的家禽屠宰企业。上市交易的杀白禽应符合规范要求,有明显、不可更改的标识,带有一证两标(一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两标:检疫合格标志,生产企业的检验信息标识),便于追溯,保障消费者放心消费。
(二)完善冷链运输。严格杀白禽冷链运输要求,屠宰后的杀白禽运输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由专用车辆运送至交易市场、销售终端、直销点。
(三)加强证照管理。符合杀白禽销售规范标准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直销点等经营单位(户),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有关培训。
二、规范杀白禽交易的管理
(一)经营杀白禽的场所,应按照《关于推进杭州市区家禽冷链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农贸市场杀白禽经营场地建设通知》要求,进行划行归市,集中销售,并配备冷藏、冷冻设施,完善杀白禽上市销售的场地设施,使之符合杀白禽销售卫生要求。
(二)杀白禽经营单位应建立杀白禽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经营者在杀白禽销售过程中的职责,对经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素质。
(三)杀白禽经营单位(户)应建立临近保质期杀白禽销售管理制度,做到单独存放,并以明示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标注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四)杀白禽经营单位(户)要建立不合格杀白禽退市机制。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杀白禽,每天清点销售情况,专门造册记录。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应商,并建立销毁记录,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
(五)落实索票索证。杀白禽经营单位(户),要按照一户一档建立进货、验收、批发销售、库存等记录和台账,如实记录所售禽类的名称、数量、进货和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检疫证明、生产批号或合格证号等信息。
(六)建立杀白禽类经营信用管理。杀白禽经营单位要建立信用档案,落实明码标价和食品安全承诺,记录日常检查结果。批发、农贸市场要与市场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开展市场经营户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反馈、公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上述信息和结果录入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及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示,也可通过显示屏、宣传栏、信用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引导诚信经营,约束不良行为,对违反诚信经营承诺的经营户,严格按约定处理。
三、加强协同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研究制订有关规章和管理措施,统筹、指导、协调杀白禽上市监管的各项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目的、意义,帮助消费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绿色消费观念。
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确保监管到位。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杀白禽市场准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不履行市场主体职责的单位、市场举办者和经营户,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查处,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公示。同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信息,及时向市、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和反馈。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完善上市杀白禽的标识信息体系,指导屠宰企业规范做好上市杀白禽产品标识工作。对杭州地区以外的禽类产品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贸易(商务)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对主城区农贸市场的杀白禽交易场所的改造和验收工作,加快保证市场供应的冷链配送体系的建设,保障杀白禽配送过程的冷鲜冷藏。
卫生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杀白禽生产经营者开展健康检查,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对禽类产品销售场所、设施卫生规范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商家出店(占道)经营、室外无照商贩贩卖杀白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本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县市区主城区永久性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0号)决定,我市主城区已于1月24日零时起暂停活禽交易,暂时关闭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花鸟市场禽鸟交易区,今后不再重启活禽交易。《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家禽定点屠宰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4]9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适应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对杀白禽上市交易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需要制定一个有关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杀白禽上市交易的准入条件和基本要求,从严格入市管理、完善冷链运输,加强证照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鉴于省市的文件中,都没有明确上市的杀白禽必须为冷鲜禽,因此意见中以“杀白禽”来表述。
第二部分:提出了规范杀白禽交易的管理。围绕经营杀白禽的交易场所的硬件设施、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人员培训、临保期杀白禽管理、不合格杀白禽退市、索证索票、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三部分:围绕加强领导,搞好协作,对有关职能部门在杀白禽类产品上市交易中的监管工作职责,做了分工和明确。
三、起草过程
在省市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文件后,我局积极开展《关于杀白禽上市交易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特别是4月2日、4月3日张鸿铭市长、张建庭副市长先后就媒体有关“活禽交易关闭后,杭州冷鲜鸡销售几近混乱”报道做出重要批示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带队走访市场,实地了解情况,并召开由市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杀白禽上市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局于5月书面征求了市贸易局、市农业局、市食安办、市卫生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6月我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了专题研究,6月17日市政府张文戈副秘书长又召集了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再次研究讨论。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关于杀白禽上市监管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5月13日和6月17日 我们向各区人民政府、市贸易局、市农业局、市食安办、市卫生局、城市执法局等部门征求了对《关于杀白禽类产品上市交易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市贸易局提出:“如实记录所售禽类的名称、数量、进货和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检疫证明、生产批号或合格证号等信息”建议修改为“。。。联系方式、检疫证明、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冷鲜禽运输车辆的温控数据等信息”。鉴于标识标签的信息过多,要求经营者全部记录有一定困难,我局认为要求记录生产批号或合格证号等信息更为恰当,且方便执行。对于贸易局要求记录冷鲜禽在运输途中的温控数据,我局认为由于市场经营者无法对冷鲜禽运输过程的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此条无法执行,故未予修改。
市贸易局对《实施意见》加强协同监管中对贸易局的职责建议删除“保障上市禽类产品配送过程的食品安全。”我局认为冷链配送体系的关键是如何确保运输途中的禽类产品的冷鲜和卫生,考虑到市贸易局负责该体系的建设,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并加以监督管理,我局将该条款修改为“保障杀白禽配送过程的冷鲜冷藏”。
2.市农业局提出 “杀白禽经营单位(户)应落实检疫证明(或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等索票索证工作”;农业部门的职责定位“应建立健全定点屠宰上市杀白禽的标识信息体系,指导屠宰企业规范做好上市杀白禽类企业标识工作。对杭州地区以外的禽类产品加强检疫监控和风险评估管理,及时将定点屠宰厂(点)风险评估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议,我局予以了采纳。
另市农业局建议明确上市的禽类产品是否一律为净膛,外地禽类产品进杭也必须一证两标,同时保证冷链运输。我局认为是合理的,鉴于此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将此建议转交市贸易局。
3.卫生局和城市执法局对自身的职责的调整提出了意见,我局予以了采纳。
4.拱墅区政府提出应通过建立市场与经营户的契约关系,来规范经营户的行为,对此建议我局予以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