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目标任务。按照“有违必拆、上不封顶”要求,结合拆违治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继续加大违建猪舍拆除力度,全面拆除禁养区的违建猪舍,基本拆 除限养区的违建猪舍。拆违治污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要完成拆除违建猪舍600万平方米以上。扎实推进生猪减量,引导禁养区农户全面退养。严格规范限养区 养殖行为,确保2014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50万头以内,力争控制在120万头以内。
二是强化规 范管理。编制并实施畜牧业发展专项规划,除合法合规和达标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外,一律不予审批。对符合规划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用地、环评、防疫等审 批,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限期关闭。对限养区的散养户,引导、倒逼其退养,鼓励其以入股、入伙等方式集中规模养殖。建立生猪养殖场(户)登记制度,指导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户)采用企业化、工厂化管理模式,实现生态化、集约化经营。
三是强化分类治理。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分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4年完成年存栏50-100头小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1243家,年出栏100-1000头规模养殖场设施修复改造3416家,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提升251家。
四 是强化设施建设。年内新(改、扩)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3个,到2017年累计达到20个。全面推行生猪养殖污染处置收费制度,提高畜禽粪集中收集处理 率。进一步规范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2014年6月底前建成7个县域性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并投入使用,完善“村收、镇聚、县处理”的死亡动物 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和奖励政策,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养殖场(户)的主动性和自律意识,强化群众的参与度。
五 是强化分工合作。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要对规模养殖场存在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行为依法 顶格处罚;对生猪散养户向河道、湖泊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物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农业经济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 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切实强化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落实水面保洁制度。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河(航)道日常打捞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拦污设施建 设和维护。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是强化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涵盖生猪养殖、贩运、屠宰、 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生猪规范养殖村规民约, 2014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生猪养殖污染处置收费制度。积极探索生猪养殖区域定额和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加强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整顿规范生猪经纪人 队伍,整合屠宰企业,实施品牌猪肉市场准入。加快组建市、县(市、区)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七 是强化政策支撑。加大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支持退养农户转产转业。结合区域特色,支持农户从事高效生态种养业或创办工商企业。加强技术培训,增强农户 就业能力。鼓励企业优先招聘退养农户,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吸纳退养富余劳动力。鼓励生猪养殖场(户)实施抱团“走出去”战略,到省(市)外建养殖基地。组 建劳务合作社,多渠道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安排过渡性救济等办法,解决困难退养农户的生活保障问题。
八 是强化执法执纪。健全农村综合执法机制,组建镇(街道)级综合执法队伍,严厉查处新违建猪舍、乱排乱弃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和饲养“过路猪”、“泔水猪” 等不规范养殖行为。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建立健全生猪存栏量和违建猪舍拆除面积核查机制,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环 保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顶格处罚”为原则,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在4月份开展“一号专项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411人次,检查养殖场1668 家次,立案调查5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