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应遵从一下原则:
(1)禁止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和国家已经禁止使用的兽药。
(2)禁止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国家禁止的药物。
(3)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4)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动物,并慎用抗生素类兽药和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等拟肾上腺素药,抗胆碱药、平喘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痛药物。
(5)坚持用药记录制度,记录药品品种、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疗程或添加时间等,以备检查和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