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等新的法规规章,依法有序推进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换证工作,确保全省在农业部统一规定的2014年6月30日前如期完成换证工作任务,近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下发通告(2014年第3号),对全省新一轮《饲料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再次做出了部署,并重点明确了相关具体事项。
《通告》确定,凡在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后,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一律失效,并由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公文予以告知。
《通告》要求,对于原已获证目前正在按照新的《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要求进行厂房改扩建或设备工艺改造的企业,应加快工期进度,并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手续。此类企业因特殊情况或原因在法定换证截止期限内不能完成换证的,应当分别向当地和省饲料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由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通告》规定,原已获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依法进行设备工艺改造并提出换证申请,也未取得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生产的,属于无证非法生产行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