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质量安全及养殖用药安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提高兽药的安全使用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我市已全面启动了兽 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4年12月5日前上报市畜牧部门,将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对 2014年3月1日起生产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应在其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背景为白色, 字体醒目清晰,属于外用药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注“外用药”;所有兽药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将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建立单独的购销记录,记录上必须要有购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具兽医处方笺,单独存放并保 存两年以上;兽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购买,开具的处方笺应当信息齐全、内容完整,记录有畜主姓名、动物种类、体重、数 量、开具处方日期、签章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