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厅消息,农业部5月20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后,辽宁省率先开展查处工作,于6月4日向下级各市县下达了假劣兽药饲料查处活动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市两级检测机构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公布的2014年第三批假劣兽药饲料信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查处工作。
对不合格兽药的同批次产品,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清缴销毁,并实施处罚,对恶意经销假兽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各市要增加非法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批次,经确认为非标称企业生产的,立即予以查处。对涉及的不合格饲料产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所在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在进行案件查处时,要彻底查清假劣兽药来源,对拒不说明假劣兽药来源、有隐瞒生产厂家的单位,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跨市兽药案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省安监所,由其进行查处。对涉及金额较大案件、移交公安案件,要及时报省安监所。
对经营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的兽药经营单位,处按照经营假兽药查处外,还应按照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首次予以警告整改,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